常見問題解答(FAQ)
若公司打算不再營運,可以申請撤銷於公司註冊處的登記。根據香港公司法例,不再營運的公司如不主動申請撤銷公司註冊,且置任其不作任何申報及報稅,便屬違例,嚴重情況下可導致被逮捕或對以後的出入境造成影響。
進行公司註銷有以下程序需要走:
- 為公司定一個結業日期
- 準備有限公司註銷文件及會議記錄
- 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 不反對通知書取得後,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及刊登憲報
*獲稅務局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需滿足以下條件:
- 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
- 公司將不會開始 / 重新營業;
-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
- 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 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 公司沒有尚未回覆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 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在公司不只一名董事的情況下,董事可以兼任秘書。但當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則公司秘書需由另一名人仕或法人擔任。
公司秘書可以由法人團體(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出任,也可由常居香港的自然人(香港居民) 出任。若由法人出任,該法人必須在香港有註冊或營業地址。
以上職能皆可以由個人或法人團體(公司)擔任,但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7(2)條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即個人)。
如果你的公司只有一位董事,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75(2)條,此名董事不可以兼任公司秘書。除此之外,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秘書
成立香港有限公司要求不高,只要你年滿18歲,無論是香港居民、中國居民或海外人仕都可以成立香港公司。